(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切实增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素质能力和工作质量,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以下简称培训研修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培训研修中心是推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工作平台。要紧密围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不同工作领域、工作环节、工作阶段的实际需求,建立完善队伍培训核心课程体系,优化培训师资库建设,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团结和凝聚一批理论专家和实践工作骨干,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为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培训研修中心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对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等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四条 培训研修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核心,立足本校、带动全省、辐射全国,搭建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培训研修、理论教育、实践探索、政策咨询等职能为一体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平台。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以促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结合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多层次培养的实际需要,开展校级层面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省级层面的骨干培训和国家层面的示范培训。做好高校思政骨干访问交流、在职攻读博士等人才培养工作。
第六条 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师资库。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级、省级、校级培训研修师资库。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思政工作干部等担任兼职培训研修教师。有条件的承建高校可以聘请专职培训研修教师、研究人员等工作力量。
第七条 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理论教育能力。深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等理论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哲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基础知识的涉猎和积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等专业知识的研修和学习,大力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理论素养和宣传教育水平。
第八条 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实践探索。以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为目标,聚焦新时代高校思政工作的前沿问题,积极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前瞻性、先导性、实践性探索。从课程育人、科研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等方面入手,加强学生思想引领、学生党建、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心理健康等实务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第九条 组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理论研究。以接受委托或自设课题方式,积极开展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为教育部和各地教育工作部门掌握高校思政队伍工作现状提供可靠依据,为上级部门制订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章 师资、课程、教材
第十条 从事培训研修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从事培训研修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逐步建立符合思政工作队伍培训研修工作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培训研修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培训研修课程体系。针对不同类别的培训开发培训课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研究相结合。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培训研修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具有时代特色、贴近工作实际的教材体系。加强培训研修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负责制订培训研修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高校思政工作队伍培训教材。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培训研修中心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培训研修教材,积极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培训研修中心由教育部委托相关高等学校进行建设和管理。承建高校所在地区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要发挥联合共建作用,要注重协调所在地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
第十五条 教育部负责培训研修中心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包括制订培训研究中心总体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委托实施相关培训研修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成果宣传推介等。
第十六条 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培训研修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给予必要支持,指导培训研修中心课程体系与培训师资库建设,推动优秀工作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承建高校在培训研修中心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培训研修中心推荐申报工作。
2.成立研修中心建设与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制订培训研修中心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培训和研修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管理、检查和落实。
3.安排培训研修中心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确保中心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4.组织和支持培训研修中心的重要活动。
5.对培训研修中心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定期向教育部报告中心工作。
第五章 建设要求
第十八条 承建高校要集成学校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将培训研修中心建设成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队伍建设、思政学科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十九条 培训研修中心原则上为独立工作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中心下设专门办公室,工作队伍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实行全员聘任制,负责日常事务和教学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培训研修中心要设置专用的办公场所和充足的培训研修场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齐全的教学设施。要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饮住宿等后勤保障。
第二十一条 培训研修中心应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中心人员档案、培训研修人员档案、教学资料、工作成果、工作报告、经费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培训研修中心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经承建高校审批,并向教育部报告和备案:
1.以中心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会议交流活动。
2.以中心名义邀请港澳台及国外专家参与相关活动。
3.以中心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4.中心负责人或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动。
5.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培训研修中心建设经费来源为教育部每年投入的委托工作专项经费、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每年予以的必要配套经费、承建高校每年投入的专项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 培训研修中心建设经费用于队伍培训研修、课程建设、教材编写、数据库建设、工作交流以及日常等。
第二十五条 培训研修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承建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严格执行各级有关财务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凡用培训研修中心建设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资产,应统一造册登记,纳入承建单位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培训研修中心组织的任何培训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培训研修中心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每年年底评估考核一次,形成年度评估考核报告。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周期结束形成周期评估考核报告,依据评估结果重新确认中心资格,淘汰不合格中心。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负责制订培训研修中心评估考核标准。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项目、师资队伍、课程教学、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第三十条 评估考核采取全面自查、互评互查、问卷调研、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评估考核报告由当年的自查报告、互查报告、问卷调研报告组成。周期评估考核报告由3年年度报告和实地考察报告组成。
1.全面自查:培训研修中心每年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并将经本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盖章认可的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教育部。
2.互评互查:教育部每年组织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和培训研修中心开展交叉互评互查,并形成相关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3.问卷调研:教育部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和电子邮件,以各期培训班学员、访问学者等为样本开展问卷调研。
4.实地考察:教育部每年年末组织专家随机抽取研修中心进行实地考察。每个培训研修中心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实地考察。
第三十一条 年度评估考核和周期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为优秀的中心给予委托工作、研修名额等方面的倾斜,对基本合格的中心减少委托工作,并督促整改;对不合格的中心采取暂停委托工作和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由教育部向承建高校通报,并作为指导培训研修中心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被取消资格的承建高校至少间隔一个建设周期才能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解释和修改。